(2017)桂0126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陆超灵、陈锦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超灵,陈锦宁,肖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595号申请执行人陆超灵。被执行人陈锦宁。被执行人肖海燕。申请执行人陆超灵申请执行陈锦宁、肖海燕民间借贷纠纷的本院(2016)桂0126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锦宁、肖海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后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锦宁有一幢位于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建材市场东区10排6号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已在本院(2017)桂0126执528号执行案件中拍卖且已成交,申请执行人陆超灵分得18770.40元。除此,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锦宁、肖海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蒙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