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晓岚与福州市台江区简爱婚饰商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岚,福州市台江区简爱婚饰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493号原告:张晓岚,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台江区简爱婚饰商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835号嘉兴小区*座****室。投资人:高玲。原告张晓岚与被告福州市台江区简爱婚饰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晓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晓岚负担。审判员  王道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