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方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256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11月16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方某,男,1989年3月20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黑山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方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本院刑庭审理。案件受理费517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化义审 判 员 刘翠微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思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