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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友春、武汉市鼎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友春,武汉市鼎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友春,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鼎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34号14栋2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程刚,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友春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鼎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4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友春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3083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6)鄂0104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830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彭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