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辖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志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汉德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汉德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志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汉德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杨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志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上诉人南通汉德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家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志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鹏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5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汉德家电公司上诉称,其与志鹏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志鹏建安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在汉德家电公司厂区内,该公司位于江苏省如皋市,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约定由其他法院管辖应为无效,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所述,汉德家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红晏审判员 卢 丽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颖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