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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滕伟与陈志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伟,陈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滕伟,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陈志卫,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滕伟与被执行人陈志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志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