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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五福与王锋、王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五福,王锋,王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211号原告:刘五福,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邹庆元,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锋,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王晓林,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五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旺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