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117号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对原告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411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105民初4117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四页中“徐年来”应补正为“王浩”,第五页中“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原告负担378元;由被告闫海涛、被告刘瑞芳负担676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原告负担378元,由被告负担676元”。审 判 长 刘延峰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人民陪审员 赵桂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淑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