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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肖毅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肖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5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89713W。主要负责人:顾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智、邬字书,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毅文,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82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毅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12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