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邓定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刑事通知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124刑申2号邓定洪:你因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3)宁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不服,你向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2016年1月5日立案复查,2016年5月19日中止审理。你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16年8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2017年2月28日,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据此终止复查。2017年3月2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复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申诉提出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为:证据1: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8月4日出具的说明;证据2:宁乡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15日出具的关于原宁乡县能源技术服务中心行政划拨用地转出让用地的情况说明;证据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湘民再字12号民事判决。以上三份证据证明涉案房产原估价124万元,包括了土地出让金。除去土地出让金后,该房产市场价值与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68万元基本相当,实际上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求撤销本院(2013)宁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改判无罪。经查,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说明》证明能源中心房地产“价格鉴定结论为人民币1243984元,该价格鉴定结论已包含土地出让金”;宁乡县国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按照宁政发(2008)29号文件规定,划拨国有土地办理出让,商业用地的土地收益按40%计算,需缴纳土地出让金647033.6元”。按国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宗能源中心房地产的土地收益为1617584元;按长价认鉴(2012)598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说明》,该宗能源中心房地产的土地价加上两幢房屋价值共计1243964元。湖南省高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了(2016)湘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采信了长价认鉴(2012)598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说明》。但该判决书并未明确该宗能源中心房地产的土地性质是否改变为商业用地。如果该宗能源中心房地产的土地性质仍系划拨用地的话,(2016)湘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及鉴定结论书遗漏了现实存在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未考虑划拨用地在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其用地使用权所产生的现实收益。如该宗能源中心房地产的土地性质改变为商业用地,则邓定洪出卖该宗能源中心房地产的行为导致的土地收益的价差损失达90余万元,在(2016)湘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及鉴定结论书中完全没有体现。综上,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更不能达到足以证明“可能无罪”的标准。因此,驳回你的申诉请求,希你服判息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