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雷俊朝与深圳市南山区卡丝时尚专业美容美发会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俊朝,深圳市南山区卡丝时尚专业美容美发会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4295号原告:雷俊朝,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卡丝时尚专业美容美发会所。经营者:吴仕友。原告雷俊朝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卡丝时尚专业美容美发会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俊朝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1元,因撤诉结案,退回原告45.5元。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秋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