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某某电阻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某电阻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某电阻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某某电阻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电阻器有限公司已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按要求补办了199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2014)32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