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世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3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世明,男,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犯强奸罪于1991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抽取血样后予以释放。同年3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17年6月22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世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4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杨世明饮酒后无证驾驶豪爵牌HJ150-2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牛背脊的家中出发沿锦华路往三汇镇龙井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三汇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杨世明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被告人杨世明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世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世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世明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杨世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世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世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的1日,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孔令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