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飞与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飞,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553号申请执行人马飞,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飞与被执行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55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3670.71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5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