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8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高鹏,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峰,高峨,王杨,苏州缥缈轩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8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56678H,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18号。主要负责人:詹定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373685-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区太平街道开泰路18号(长江总部经济园)。法定代表人:高峰。被执行人: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354635-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广场22层07室。法定代表人:高鹏。被执行人:高鹏,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284104-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内。法定代表人:高峨。被执行人:高峰,女,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高峨,男,1992年4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执行人:王杨,女,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被执行人:苏州缥缈轩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111927-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缥缈峰景区涵村坞。法定代表人:侯桂芹。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高鹏、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峰、高峨、王杨、苏州缥缈轩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CD89052015880329承兑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5859289.33元及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CD89032014880335承兑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4015840.75元及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三、被告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CD89052015880336承兑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939586.67元及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四、被告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275200元;五、被告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高鹏、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峰、高峨、王杨、苏州缥缈轩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176元,由被告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高鹏、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峰、高峨、王杨、苏州缥缈轩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高鹏、苏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峰、高峨、王杨、苏州缥缈轩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362035.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1.被执行人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汽车二辆,上述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高鹏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怡和花园10幢102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377946),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苑一区1-15(18)幢202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356996),上述两处房地产本院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468号1003室(权证号04××51)、1008室(权证号04××52)、1108室(权证号04××55)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设置了其他债权人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无处置权;3.被执行人高峨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9号逸庭81-101幢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453743),该房地产均设置了其他债权人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无处置权;4.被执行人高峰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平江路435号(权证号10××25)、436号(权证号10××22)、437号(权证号10××23)房地产,位于苏州市华阳里2××号房地产(权证号10××24),该房地产均设置了其他债权人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无处置权;5.被执行人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9号逸庭80-101幢(所有权证号00426266)、80-102幢(所有权证号00426267),该房地产均设置了其他债权人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无处置权;6.被执行人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花溇村1幢房地产(权证号04××47)、位于太平镇陈庄村2、3幢房地产(权证号04××57)、位于太平镇金泰路8号4-25幢房地产(权证号0430000659、0430000660、0430079537、0430006962、0430013360、0430016135、0430026688、0430026689、0430111905、0430111904、0430111903),位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嘉元路38号1幢701室(权证号04××49)、702室(权证号04××48)、703室(权证号04××40)、704室(权证号04××39)、705室(权证号04××38)、706室(权证号04××45)、707室(权证号04××44)、708室(权证号04××43)、709室(权证号04××42)、710室(权证号04××41),上述房地产均设置了其他债权人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无处置权;7.被执行人高峨持有呼伦贝尔市朋大矿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4886400元股权【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本院2017年6月14日至呼伦贝尔市朋大矿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调查了解,多方查找该公司住所,均查找不着,申请执行人亦无法确定该公司住所和提供鉴定该公司股权价值的必要材料,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3362035.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