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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畅与被告孙孝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畅,孙孝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322号原告:徐畅,男,住铁岭市清河区。被告:孙孝杰,男,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畅与被告孙孝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畅是徐吉祥代为起诉,但未提供原告本人的委托诉讼证据,经本院释明,徐吉祥在规定时间内也未能提供,且拒不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畅的起诉。诉讼费3010元退回原告徐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世宾审判员  佟 伟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