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畅与被告孙孝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畅,孙孝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322号原告:徐畅,男,住铁岭市清河区。被告:孙孝杰,男,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畅与被告孙孝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畅是徐吉祥代为起诉,但未提供原告本人的委托诉讼证据,经本院释明,徐吉祥在规定时间内也未能提供,且拒不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畅的起诉。诉讼费3010元退回原告徐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世宾审判员 佟 伟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