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孟庆玲与柏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玲,柏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803号原告:孟庆玲,女,1958年10月23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柏亮,男,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孟庆玲诉被告柏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柏亮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柏亮,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