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一贵与黄国兴、黄生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一贵,黄国兴,黄生华,张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一贵,农民。被执行人:黄国兴,农民。被执行人:黄生华,农民。被执行人:张定红,农民。关于谢一贵与黄国兴、黄生华、张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一贵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黄国兴银行账户内的6671元,就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黄国兴于2017年7月30日前付清。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时间已超出本案的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