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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3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启均与被告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均,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160号原告:张启均,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江,系营口市站前区八田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白银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法定代表人:张文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凡,系营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启均与被告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张启均申请撤诉,系��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启均负担。(张启均已预交)审 判 长 岳 虹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人民陪审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宇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