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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发亮、刘宗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亮,刘宗伟,陈伟,陈敬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王发亮,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宗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敬船,男,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发亮与被执行人刘宗伟、陈伟、陈敬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王发亮于2017年01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相关财产情况,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1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雪照审判员  刘晓辉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明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