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喜和与陕西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张喜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9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地址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南路8号12层。法定代表人:吴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社教,男,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喜和,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委托代理人:张华,女,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陕西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喜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6353元,减半收取3176.5元,由上诉人陕西吉祥实业有限��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美丽审判员 张军海审判员 韩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