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颜绍伟与李文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绍伟,李文举,营口新海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14号申请执行人颜绍伟,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李文举,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人营口新海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法定代表人孙学平,职务经理。颜绍伟与李文举、营口新海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绍伟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绍伟于2017年3月2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营口新海翔物流有限公司交纳了申请执行费26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颜绍伟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