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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涂序昶与肖相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序昶,肖相东,丁冬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涂序昶,男,1952年11月18日生,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肖相东,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丁冬莲,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住址:赣州市于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序昶与被执行人肖相东、丁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6)年赣07**执1615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四初字第4622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肖相东、丁冬莲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