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461靖江市苏一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恒光、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恒光,靖江市苏一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恒光,男,1987年1月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苏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天助村徐家场七队。法定代表人:周小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维庆,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绿地蓝海商务楼。法定代表人:王云堂,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恒光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苏一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2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恒光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国基城邦小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合同履行地在其辖区,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属于适用法律有瑕疵,应予纠正。但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恒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张恒光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