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进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申勇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郭进萍,申勇敢,房海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文源路东段59号。负责人:刘瑞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进萍,女,1991年11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香、高恬恬,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勇敢,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海鹰,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现住吕梁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进萍、申勇敢、房海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雪审判员 申子西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