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17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金巧、李聪,河北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红,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武晓彬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爱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