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XX与黄光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黄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226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黄光建。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黄光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85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2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住房一套。由于该套住房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