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百亿投资有限公司与冯波、张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百亿投资有限公司,冯波,张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853号原告驻马店市百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新华书店718室。法定代表人孙秀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博,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冯波,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凌云,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驻马店市百亿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波、张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百亿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百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麒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