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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银根与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根,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张银根,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托里地区托里县。申请人张银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01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2日,申请人张银根向本院递交撤消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助理审判员 苏  静助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柴 明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