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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长发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长发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9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发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1号1801室C座。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北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申请执行人上海长发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依据(2016)浙0104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27日以直接向申请人付款的方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但上海长发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因本案在执行立案前申请执行依据(2016)浙0104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履行完毕,本债权债务已消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长发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发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