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伟宏与邓静中、李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宏,邓静中,李卫,广州市优高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764号原告:徐伟宏。委托代理人:陈宏,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湛赛男,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静中。被告:李卫。被告:广州市优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团结村大塘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154089XU。法定代表人:邓静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宏诉被告邓静中、李卫民、广州市优高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徐伟宏负担。审判员 朱田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超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