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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迟思宇与北京国富达丰商贸有限公司、李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615号原告迟思宇与被告李娜、北京国富达丰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迟思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思宇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迟思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传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