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迟思宇与北京国富达丰商贸有限公司、李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615号原告迟思宇与被告李娜、北京国富达丰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迟思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思宇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迟思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传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