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立萍与卢庭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萍,卢庭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立萍,男,住宁县,居民。被执行人:卢庭安,男,,干部。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立萍与被执行人卢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9月29日做出的(2016)甘1026民初232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6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卢庭安系宁县公安局干警,每月有工资收入,其工作资账户已被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立萍已经领取本院依法划拨执行卢庭安的工作65400元。李立萍申请继续冻结卢庭安,6个月划拨执行一次,直至执行完本案全部执行标的为止,并同意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6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山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