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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立萍与卢庭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萍,卢庭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立萍,男,住宁县,居民。被执行人:卢庭安,男,,干部。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立萍与被执行人卢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9月29日做出的(2016)甘1026民初232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6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卢庭安系宁县公安局干警,每月有工资收入,其工作资账户已被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立萍已经领取本院依法划拨执行卢庭安的工作65400元。李立萍申请继续冻结卢庭安,6个月划拨执行一次,直至执行完本案全部执行标的为止,并同意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6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山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