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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5执976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新劳人裁字(2017)25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牛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