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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福州威瑞电子有限公司、福州瑞晟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州威瑞电子有限公司,福州瑞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威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浦上工业区71栋三层。法定代表人:吴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添坚,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瑞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浦上工业区71栋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金启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福,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福州威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州瑞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5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威瑞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炳荣审 判 员  朱宏海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海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