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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与孙树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孙树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2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东城南路3号。负责人:寇玺栋,支行行长。被告:孙树林,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与被告孙树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诉讼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不能直接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洪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