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11295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卜士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卜士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295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长寿东路656号。法定代表人:丁文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卜士杰,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卜士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许廷廷书 记 员 曹梦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