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作伟与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作伟,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545号原告赵作伟,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郑连伟,系新民市新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新民市兴隆镇五十家村。法定代表人陈继光,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旭,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梅,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作伟与被告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进忠审 判 员 田柏青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