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赛与甄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赛,甄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3440号原告:李赛,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甄长杰,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李赛与被告甄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赛、被告甄长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及拖欠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1日、2016年3月7日,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现下欠本金230000元及2016年12月至现在的利息未付。被告甄长杰承认原告李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甄长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赛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年12月开始,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48元,由被告甄长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