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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阿不都吾毛拉肉孜与和静县晟鑫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不都吾甫毛拉肉孜,和静县晟鑫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27民初428号原告:阿不都吾甫毛拉肉孜,男,维吾尔族,籍贯新疆和静县人,无固定业,住和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孜古丽买明,女,住和静县。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吐汗阿卜杜克热木,系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静县晟鑫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静县查汗通沟路。法定代表人:冯玉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系博湖县本布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阿不都吾甫毛拉肉孜与被告和静县晟鑫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不都吾甫毛拉肉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孜古丽买明、吐汗阿卜杜克热木;被告和静县晟鑫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不都吾甫毛拉肉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2013年11月10日到2014年10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0月30日到2016年2月16日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6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医疗费27636.69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期间工资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0日至2016年2月16日,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放牛工作,在工作期间被告与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金,工资约定每月3000元。2016年2月16日至起诉原告在医院治疗疾病,还未治愈。因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金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申请和静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各项请求。被告和静县晟鑫农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和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2017)2号仲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和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一份,拟证实:本案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起诉程序和合法性。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并提供内容一致的裁决书。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原告提供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和静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费用票据;解放军第二七三医院的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及费用发票;巴州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及费用票据;拟证实原告住院的事实及产生相应费用的事实。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上述费用发生是提起仲裁申请并仲裁之后发生的费用,主张的费用不在本案之内。以上费用系原告离职之后产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3年11月10日至2016年2月16日在被告单位从事放牛工作。2016年2月16日,原告因病自行离开被告单位,未向被告单位履行请假手续。自2013年11月至仲裁前,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均系自动离职之后产生。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医疗费用,被告不予支付,双方形成诉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存在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原告也未提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医疗费用,因该费用均系原告自动离职后产生,要求被告承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治疗期间工资,因该期间双方已无劳动关系,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阿不都吾甫毛拉肉孜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阿不都吾甫毛拉肉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郜翠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