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杜纯达、赵瑞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纯达,赵瑞阳,谷尚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26号申请执行人杜纯达,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赵瑞阳,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谷尚书,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纯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瑞阳、谷尚书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64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铁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