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辑永生、何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辑永生,何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53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负责人:洪文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杰,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辑永生,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何倩,女,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辑永生、何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已还清本案全部借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辑永生、何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辑永生、何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狄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