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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小义等与董延斌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小义,马新,董延斌,周广德,周广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义(曾用名周祎),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奎,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新,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奎,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延斌,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臣,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姸姸,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广德,男,193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昌吉市,现住济南市历下区永大清华园*号楼*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广俊,男,193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才(系周广俊之子),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周小义、马新因与被上诉人董延斌、周广德、周广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7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小义、马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二、本案的案由是房屋确权纠纷,上诉人的起诉依据是上诉人与周正荣等人签订的协议书,一审法院应当围绕协议书进行审理,而不应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三、关于周正荣的继承人情况,上诉人代理人多方调查、了解,仍无法取得周正荣的档案材料,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董延斌答辩称:1、被继承人的父母需要户口证明,如果证明不了,被告就不明确,一审法院驳回起诉是有道理的;2、上诉人是以继承法起诉的,因此其上诉一审法院不按照合同法审理没有道理;3、周正荣的父母需要去当地调查一下,当地应该有死亡时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应当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周广德辩称:按照我父亲跟我电话说的,房子应该由我居住来说的,由两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周广俊辩称:协议是无效的,协议上印章无法确定是周正荣加盖的。上诉人陈述的赡养是不可能的,平时周正荣不需要其他人照顾,生病时我们都去照顾,医疗费都是双方支付。上诉人周小义、马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42号1号楼3-202室的房产归上诉人周小艺、马新所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小义、马新提交2001年7月23日的《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记载:周正荣、杨月娥、董延斌与周小义、马新就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42号1号楼3-202室的房产达成如下协议:根据目前房改政策规定,周正荣可以购买该房屋,但限于条件,周正荣无力购买该房屋,经协商,周正荣同意由周小义、马新出资购买,并同意在购房后将房产产权登记在周小义名下;为兼顾亲友利益,周小义、马新同意一次性支付董延斌1万元作为补偿,董延斌同意由周小义、马新购买该房屋并拥有产权,并在今后任何时间里不再有异议。该协议书由周小义、马新、董延斌签名,并加盖了周正荣的名章,但没有杨月娥的签名。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为2003年6月17日,登记所有权人为周正荣,共有权人为杨月娥,权属取得方式为房改购房。周正荣已经于2001年12月27日去世,杨月娥于2010年2月2日去世。周广德、周广俊系周正荣的儿子,董延斌系杨月娥的儿子、周正荣的继子,周小义、马新系周广德的女儿、女婿。一审法院认为,因涉案房屋登记在周正荣名下,且共有权人为杨月娥,而周正荣与杨月娥均已经去世,故周正荣、杨月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因此,周小义、马新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周正荣、杨月娥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及其身份情况。对此,本院已经向周小义、马新释明,但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周小义、马新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周小义、马新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周小义、马新提交了周广德的有关档案情况,载明:周广德父亲周正荣,继母杨月娥,哥哥周广俊。周广德、周广俊与董延斌对该档案材料无异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周广德、周广俊与董延斌对周小义、马新提交的上述档案材料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周广德的父亲为周正荣,继母为杨月娥,其哥哥为周广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周正荣与杨月娥去世后,周小义、马新以周正荣与杨月娥第一顺序继承人董延斌、周广德、周广俊作为本案被告就登记在周正荣与杨月娥名下的房产提起确权之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705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学宽审判员  吴大平审判员  刘彦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