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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某某,韦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633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文辉,系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娜,女,系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家住从江县。被执行人韦某梅,女,1993年3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的从卫计征决字[2016]105052号征收决定,即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韦某梅各自缴纳社会抚养费12252元。本院受理后,在对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杨某某、韦某梅已自觉履行了从卫计征决字[2016]105052号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梁洪初审判员  梁瑜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月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