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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173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翁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翁惠春,鲍卫红,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瀛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吴江市维华喷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775172-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刘瑞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翁惠春。被执行人:鲍卫红。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惠春。被执行人: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惠春。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金春。被执行人:吴江瀛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被执行人: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被执行人:吴江市维华喷织厂。投资人:张阿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翁惠春、鲍卫红、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瀛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吴江市维华喷织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7)苏0591民初203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名下的倍捻机(规格:310G)49台和整经、浆丝、并轴联合浆丝机(规格:KSH500)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名下的倍捻机(规格:310G)49台和整经、浆丝、并轴联合浆丝机(规格:KSH500)1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