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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宏发恒大商行与XX、肖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宏发恒大商行,XX,肖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370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宏发恒大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安小区**号楼*号营业房。经营者:陆涛,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XX,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肖彬,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宏发恒大商行与被告XX、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杨心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