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宏发恒大商行与XX、肖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宏发恒大商行,XX,肖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370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宏发恒大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安小区**号楼*号营业房。经营者:陆涛,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XX,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肖彬,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宏发恒大商行与被告XX、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杨心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