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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建美,易建华,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9号。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锋,该行高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祖斌,该行高新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桂林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桂林国家高新科技工业园四号小区。法定代表人易建华。被执行人夏建美,女,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易建华,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易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桂林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建美、易建华、易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易磊所有的座落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13号美居商贸城A区3-3号至3-11号共计9间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叠彩区字第××号等,详见附表),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覃宏欣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廖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