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黎广胜与李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广胜,李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646号原告:黎广胜,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驱,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雄,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小青,女,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黎广胜诉被告李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黎广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广胜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广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广胜负担。审判员 徐英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月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