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财保1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熊永华与被申请人鲁海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海鹏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财保122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熊永华,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鲁海鹏,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熊永华与鲁海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鄂0804财保12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了荆门久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且被申请人鲁海鹏依据协议分得的位于荆门市的房屋。且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2016)鄂0804财保1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述房屋中两套房屋的查封,于2017年5月18日以(2016)鄂0804财保12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述房屋中的四套房屋的查封。现熊永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中两套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荆门久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且被申请人鲁海鹏依据协议分得的位于荆门市的两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