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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4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电线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电线厂有限公司,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电线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顺义路2号3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823X。法定代表人:文国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恒大绿洲)15栋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69638Y。法定代表人:夏远华,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电线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上诉人重庆电线厂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电线厂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电线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赵 芹 百度搜索“”